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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增加批发、零售业务经营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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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07-8-1 17:38:13 信息 留言 编辑 引用
企业增加批发、零售业务经营范围
上海外高桥保税区、功能区域外资企业重要事项变更告知单(十二)


企业增加批发、零售业务经营范围



一、办理依据

1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、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企业法及实施细则
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及相关法规

3、商务部2004年第8号令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》

4、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办公厅《关于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商资字[2005]76号,2005年7月13日发布)

二、适用范围

外高桥保税区、功能区域内外资企业

三、办事所需材料

1、申请报告原件

2、董事会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和修改合同、章程相关条款的决议原件(董事会成员签字)

3、合同、章程修正案原件(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、盖章)

4、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

5、原合同、章程复印件

6、进出口商品目录原件

7、批准证书、营业执照复印件

8、验资报告复印件

9、近期审计报告原件

10、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

11、注册地址有效证明复印件

如果企业申请零售业务,除提供上述材料外,还要补充以下材料:

12、从事零售业务所在店铺的房屋租赁协议书(原件)及房东产权证(复印件)或者自有房屋产权证明(复印件)

13、城市规划意见书原件(到市经委外经处办理)

14、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材料

注: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,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。

四 办事程序

企业向经贸处提交材料---取得转报函---企业将转报函以及齐全、正确报市外资委审批----取得批复和批准证书
该帖子在 2007-8-1 18:25:52 编辑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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