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外高桥保税区、功能区域外资企业重要事项变更告知单(十二)
1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、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企业法及实施细则
3、商务部2004年第8号令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》
4、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办公厅《关于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商资字[2005]76号,2005年7月13日发布)
2、董事会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和修改合同、章程相关条款的决议原件(董事会成员签字)
3、合同、章程修正案原件(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、盖章)
如果企业申请零售业务,除提供上述材料外,还要补充以下材料:
12、从事零售业务所在店铺的房屋租赁协议书(原件)及房东产权证(复印件)或者自有房屋产权证明(复印件)
注: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,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。
企业向经贸处提交材料---取得转报函---企业将转报函以及齐全、正确报市外资委审批----取得批复和批准证书